为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句容市应急管理局曝光一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警醒企业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学习规范标准,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023年11月14日,句容市应急局对句容市新海康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车间内两名工人甘某和周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二人均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
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句容市应急局对句容市新海康机械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023年5月15日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