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全力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根据省、市相关工作部署安排,现公布1起重大事故隐患处罚案例,请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吸取教训,强化作业人员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赵某为电焊车间的电焊工,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系统查询,发现赵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根据2023年5月15日施行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