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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赋予幼儿园教师的职业权利_西府教育专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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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赋予幼儿园教师的职业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它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力。其基本含义包括:(1)幼儿园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幼儿园的课程计划、工作绩效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保育教育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育教学。(2)按照课程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育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课程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幼儿园教师从事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这是幼儿园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基本含义包括:(1)幼儿园教师在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有权将教育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2)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的权利。(3)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但应注意在保育教育活动中,要按课程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幼儿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3.指导评价权

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简称指导评价权。这是幼儿园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 1)幼儿园教师按照幼儿园的课程内容,指导幼儿主动地学习,促进幼儿全面地发展;并且通过观察、分析,对幼儿适时地给予评价。(2)幼儿园教师有权对幼儿的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3)幼儿园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幼儿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含义包括:(1)幼儿园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人。(2)幼儿园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参与管理权

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参与管理权。其基本含义包括:(1)幼儿园教师享有对幼儿园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表现。(2)幼儿园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讨论幼儿园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进一步发挥主动性、积极性,树立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思想,以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园内的民主建设、提高幼儿园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6.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其基本含义包括:( 1 )幼儿园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保育教育的质量。(2)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幼儿园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同时,幼儿园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保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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